警修改傳媒代表定義 李家超:更有利專業記者、提供額外採訪安排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0/09/23 19: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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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方修訂《警察通例》下「傳媒代表」的定義。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撰文稱,修訂是令有更明確及清晰的定義,令前綫人員更有效快捷辨識傳媒,強調不是要為記者作任何定義。

李家超指出,香港新聞自由受《基本法》保障,而警方與傳媒有悠久合作關係,惟去年起有不少借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,阻礙警方行動,增加警務人員遇襲風險。他又重提,過往曾搜獲假記者證等事件,稱這些魚目混珠的人,令警方無法有效執法職責。

修訂《警察通例》後,傳媒代表須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(GNMIS)的傳媒機構;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、報章、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。李家超稱,GNMIS推行已久,認為政府新聞處處理申請時有一貫考慮,現時有205間傳媒登記,當中包括網媒。

李家超強調,香港奉行的新聞自由沒有改變,修訂定義後,對新聞工作者的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,一切如常,而警方在可行情況下,可安排傳媒進入封鎖區,形容今次是額外有利的採訪安排。

他更指出,外國有實行記者認證制度,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,認為外國制度和做法,都不被視為抵觸新聞自由,而警方今次修訂,令警務人員易於識別,以作特別外安排,認為是更有利專業記者採訪,令雙方各司其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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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陳宛彤